5月報稅季節即將來臨!每一申報戶租金扣除額上限每年新台幣12萬元,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不論是自己在外租屋,或家中有子女在租屋,記得將租金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。
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,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。
不過,申報租金扣額者,不得申報購屋貸款利息支出。
國稅局舉例,甲君夫婦,租屋自住每月租金7000元,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,宿舍費用每學期8000元,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租金支出10萬元,也就是兒子的租金1萬6000元及自己的租屋費8萬4000元。
國稅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本項扣除額時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,且不可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,以免遭致剔除而補稅。